对过去毁林开垦的,要以县为单位,认真进行彻底清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毁林开垦、陡坡开垦的时间、面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实施计划,并于1998年11月底以前逐级汇总,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要坚决退耕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垦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保质保量地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还林不符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抓好示范,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退耕还林的农户,要尽力帮助他们改造低产田土,推广良种良法,精耕细作,提高单产。各地在退耕还林的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国务院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1998年8月5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这一决定。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查处。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有权抵制。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按有关规定抓紧核发。
各地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总量控制制度,有效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他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对1992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以及毁林开荒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退耕还林的要坚决退耕还林。此项工作各地务于1998年11月底完成,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四、积极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
《森林法》和国务院《通知》中,要对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新闻等部门组织开展一场集宣传教育、严格执法、重点打击、新闻曝光为一体的“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对一些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法人违法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大案要案要公开审理,公开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对各地的清查工作和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省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组织查处不力的,有权直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