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 黔府发〔1998〕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地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我省经过近十年来的艰苦努力,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森林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林业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以石化为主的荒漠化日趋严重。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作为全省扶贫攻坚、发展区域经济、确保实现富民兴黔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抓好抓落实。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和国务院《通知》要求,从1998年8月起,全省范围内凡是在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