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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1998年1月1日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金额和累计储存额等情况进行对帐,其对帐单通过企业或直接发给职工,并装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作为今后计发退休待遇的依据,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对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继承。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主本人及帮工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予以继承。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退休以缴费年限作为计发退休金的依据。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一)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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