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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八、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快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减轻企业的社会性事务负担。
  九、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对这项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各地区行署必须高度重视,并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抓紧抓好。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切实保证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统一制度的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舆论工具,向广大企业职工宣传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十、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和职工(含帮工及非工薪收入者,下同)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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