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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四、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使养老保险基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调剂功能作用,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抓好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年底实现省级统筹。
  五、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工作。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对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以标准工资计发的退休金比例不得超过100%。对1998年9月30日按老办法计算退休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实行封定,并以此时所封定的工资基数,作为职工今后退休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待遇的基数。在新办法实施初期,职工退休时采取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的作法,职工退休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仍按老办法执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按新办法执行,对其高出部分在新办法实施第一年以不超过5%的比例实行封顶控制,以后逐步放开。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数额和分配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实际情况确定,其办法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中央在黔企业报省劳动厅审批后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对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5%以上的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强化宣传、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存入财政专户和购买国家债券。各级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基金安全和完整使用,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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