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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1998年9月18日 黔府发〔1998〕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省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执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仍由各地通过重新测算后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从1998年10月开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统一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从1998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从1998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改按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统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按《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附后,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
  二、认真抓好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对原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地区或行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抓好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凡个人帐户为16%的,应从个人帐户中取消按职工平均工资5%的记帐比例,保留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的个人帐户,同时增设基础养老金;凡个人帐户为11%的,帐户记帐比例不变,按《实施方案》设置基础养老金,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尚未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地区和行业,一定要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实施范围。从现在起,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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