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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1998年9月20日 黔府办发〔1998〕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力度,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和解决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的地、州、市及部分特困企业困难的必要保证。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省级调剂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二、省级调剂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5〕43号)规定的按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的标准上缴改为按5%上缴。对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于收缴不到位而无法上缴调剂金的,从历年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上缴。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上缴的时间及办法。省级调剂金每半年上缴一次。具体上缴办法是: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上缴到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汇总后及时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各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扣缴,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措施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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