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16日 黔府办发〔1998〕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省发〔1997〕24号),对我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今年以来,不少地、州、市已召开了有关会议,组建了工作机构,开展了试点,制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从总体看,全省工作的进展情况是好的。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
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部门,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现已建立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机构的地方,办公室没有设在农业局的,可以不再变更,但必须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提交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报告。
二、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国家规定,本次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印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农业部已制定了样本(省农业厅已印发各地、州、市农业局),可参照该样本,在本地区内进行规范。《证书》的印制、颁发,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定,可以由地、州、市统一印制、颁发,也可以由县级印制、颁发,其工本费由农民个人承担,工本费收取数额,由当地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严禁在收取工本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按农业部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证书》,及时发放到每个农户,并作好有关档案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建立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利于今后承包合同鉴证、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