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9日
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均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招收和调动工作。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本着“面向市场、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第六条 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二)持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七条 本市下岗职工要求再就业,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下岗登记手续,领取《下岗职工证》。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求职的,按《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