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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工业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县及县以下供电营业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电力工业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县及县以下供电营业机构
 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黔电办字〔1998〕第72号)


各地、州、市县(区、市、特区)供电局(电力公司),工商局(分局)、水电局:
  鉴于部分县县以下独立运营的小水电、电管站等供电营业机构繁多,给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搞好上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分县及县以下供电营业区应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即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划分供电营业区。
  二、对原(1996年4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的一个县内具有2个以上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营业机构的,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电网结构合理划分供电营业区,并取得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书面意见。
  三、对原(1996年4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的一个以上跨乡且有较大供电区域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营业机构,可发给一个县一个以上县级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原则上一个县不超过两个县级供电营业机构,超过两个以上申报机构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酌情予以合并或办理委托供电。
  四、县级供电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应与相邻供电营业机构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方可向省电力工业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五、县级供电营业机构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凭《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经省电力工业局签章确认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要明确供电区域;已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六、县以下供电营业机构,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县级供电营业机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及电网结构,以“委托供电”形式与他们签订《委托供电协议》,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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