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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经有关部门审查,已经落实,来源正当;
  (三)征地、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者。
  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承包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本省地(州、市)、县(市)来筑从事施工承包的企业除持本条前款规定证件外,还须持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省(市)施工企业除持本条第一款规定证件外,还须有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法人委托书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尚无标准的,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档案。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须报法定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查合格。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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