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贵阳市劳动监察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5日)修正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者实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