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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失效]

  (四)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五)农村居民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连续一年未使用的。
  第十九条 农转非户原承包荒山从事林业生产的,应准许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 本市校园、公园、风景区、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土地、铁路、公路路基及留用地、机场用地、蔬菜地、绿化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予以重点保护,具体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各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耕地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域上葬坟。
  第二十二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或菜地的,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新菜地开发基金。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办法及税额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其地方留存部份只能用于土地的开发和整治,不得挪作它用。
  新菜地开发基金,上等菜地每亩一万元。中等菜地每亩七千元。下等菜地每亩六千元。新菜地开发基金只能用于开发新菜地和改造旧菜地,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划拨,被征(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含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征(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准许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市、区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定点,定点后建设单位提供1:500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市、区土地管理局核定用地范围并通知土地所有(使用)者,维持土地现状。
  (三)区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用地单位和被征(拨)地单位签订征(拨)土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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