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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5日)废止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2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0年3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缴纳土地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义务。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主管本乡(镇)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市区及建制镇内非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四)军事设施用地和国家铁路、公路、民航、堤防、水利、电力、邮电通讯设施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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