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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全军和大军区级英模称号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重奖;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由区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是待业青年的,三年内不准参加招生、招工、招干,不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在职职工的,三年内不评先进、不转干、不提级、提职和晋升工资;
  (三)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注销其本人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
  第三十六条 适龄男性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报考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适龄男性公民不出示《公民兵役证》或其《公民兵役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记载的,企业、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因违法违纪被除名或提前退伍的,不享受退伍军人优待,政府不予安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情节严重的亲属或单位负责人,所在串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区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部门“兵役征集费”预算科目列支。
  第四十一条 小河镇的预备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参照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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