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8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贵州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 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承办本区的征兵事宜。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根据所在区下达的任务,认真办理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征集事宜。
第四条 军分区和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全市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廉洁征兵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征兵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关,做好新兵的文化、年龄审核,确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普及
兵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