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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

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书报刊印刷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出版物的印刷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按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画册、图片、挂历。
  (二)非出版单位因工作、教学、科研需要,经批准编印的非公开发行的内部报刊、资料汇编、集纳材料。
  第三条 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书报刊印刷活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书报刊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为《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由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年审核验。
  第五条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印刷设备和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适合正常工艺流程的场地,并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
  (四)年排版能力600万字、印刷能力1万令纸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办《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印、装设备适应印制要求;
  (二)有合适的固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四)产品质量较好。
  第七条 印刷企业申办报刊印刷许可证;应向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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