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三)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地占建设总用地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执行。
(三)在中心环路以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屋面绿化折算绿地指标,折算比例按下表执行,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绿地面积的20%。
绿化面积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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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标高与 │ 折算系数 ┃
┃ ├───────┬───────┨
┃地面标高(米)│不直接对外开放│可直接对外开放┃
┠──────┼───────┼───────┨
┃小于等于5.0 │0.8 │ 1.0 ┃
┠──────┼───────┼───────┨
┃大于5-12 │0.6 │ 0.8 ┃
┠──────┼───────┼───────┨
┃大于12-18 │0.4 │ 0.6 ┃
┠──────┼───────┼───────┨
┃大于18-24 │0.2 │ 0.4 ┃
┠──────┼───────┼───────┨
┃大于24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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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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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范围 │ 中心环路以内 │ ┃
┃ ├───────────┬───────────┤ ┃
┃ 地块区位 │ │ │ ┃
┃ │ 临城市道路 │ 街坊内用地 │ 中心环路以外 ┃
┃控制指标 ├─────┬─────┼─────┬─────┼─────┬─────┨
┃ │ │ │ │ │ │ ┃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
┠───────────┼─────┼─────┼─────┼─────┼─────┼─────┨
┃低层住宅(1-3层) │30-40 │不大于1.5 │30-40 │不大于1.2 │25-30 │不大于1.0 ┃
┠───────────┼─────┼─────┼─────┼─────┼─────┼─────┨
┃多层住宅(4-6层) │30-35 │不大于2.4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1.8 ┃
┠───────────┼─────┼─────┼─────┼─────┼─────┼─────┨
┃中高层住宅(7-9层) │30-35 │不大于2.6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2.0 ┃
┠───────────┼─────┼─────┼─────┼─────┼─────┼─────┨
┃高层住宅(10-30层) │25-30 │不大于7.0 │20-25 │不大于6.0 │20-25 │不大于5.0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50-60 │不大于4.5 │30-40 │不大于4.0 │40-50 │不大于3.5 ┃
┠───────────┼─────┼─────┼─────┼─────┼─────┼─────┨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40-50 │不大于8.0 │35-45 │不大于7.0 │30-40 │不大于7.0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50 │不大于1.8 │ / │ / │40-60 │不大于1.4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30-40 │不大于3.0 │ / │ / │30-50 │不大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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