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道路立交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七)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三)桥面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一致。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平方米/千人设置一座。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一座。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5-20平方米/千人一座。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70米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千平方米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千平方米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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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转运量(T) │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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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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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效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选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应按(附表二)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四)停车库的设计应按建设部C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条 汽车加油站
汽车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为0.9-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