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应当符合《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2(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条 不设电梯的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中心环路以内控制为8层,中心环路以外控制为7层。可利用地形高差,单向行走不大于8层,总层数不超过9层。
第四十一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 地下管线确需埋设在快、慢车道时,埋设深度距地面不小于1米。不能满足最小埋深的,须报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结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埋设管线发生矛盾时,按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小管让大管,拟建管让已建管线的原则实施。
埋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4%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坡长不得大于150米。
(三)道路横坡为1.5%,人行道横坡为2.5%,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小于20cm。
(四)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
(五)人行道天桥净空,在中心环路以内不低于5.0米,在中心环路及其以外不小于5.5米;桥面宽不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