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沿小于20米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建筑按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
第二十七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第二十八条 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临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按下列规定退让出建筑红线作为保护范围,其退让要求为:
(一)南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20米;
(二)市西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7米;
(三)贯城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5米;
(四)小车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小于7米;
(五)排水干线按规划的干线外侧退让不小于3米。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不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则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须经铁路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区时应保持足够的水平安全距离。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电力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电力导线的保护区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与建筑应保持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220伏-380伏 1.0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三)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两侧各0.75米的平行线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