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按责任范围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
第八条 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