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
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
第五条 除符合《
食品卫生法》规定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