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