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镇集体企业根据产权界定、资金核实批复结果,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城镇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制定整改措施。
2.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分析,建立城镇集体企业的数据资料档案,研究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
4.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并向上级清产核资机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稳步实施。
(一)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政府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另设机构。省财政厅、国资局、经贸委、国(地)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抽调人员充实清产核资办公室,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州(市)、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辖集体企业(含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直部门创办管理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及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并抽调专人,充实加强清产核资办公室,要把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并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直部门要明确清产核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与省及企业所在地清产核资机构加强工作联系。
(四)城镇集体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与主管部门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切实按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五)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年检时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注意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