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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4.根据试点实践,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直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经批准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经财政部清产办同意,由中央部委直接按系统统一部署、汇总上报数据,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只负责其资金核实工作;二是由中央在黔单位、省直部门按系统对全省范围内的所属集体企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并汇总上报数据到省清产办,除资金核实仍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审批外,其余各阶段均由主管部门(单位)与省清产办、经贸委、税务局配合实施;三是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直部门举办的集体企业由于量少、分散或其他原因完全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
  5.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工作中要注意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行动,减少工作环节,真正为企业服务。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不得借机收权、改变其隶属关系和改变分配制度。
  四、工作时间安排和步骤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查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于1998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部署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并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分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切实抓好业务培训特别是做好企业骨干的培训,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核实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户数,确定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制定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城镇集体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并于6月底前,将清查结果统计汇总报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城镇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
  3.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按统一规定逐户进行认定和界定。
  4.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企业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5.各地区及按系统为主开展工作部门的清产核资机构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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