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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了防止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农村(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遗漏或重复,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条标准:一是经国家批准的建制镇以上城镇所属的集体企业;二是不归口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在乡村建立的分支机构。
  城乡信用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凡是独立核算的,也应作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以合作银行为清产核资的基本单位。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城镇集体企业对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2.价值重估。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
  4.资金核实。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城镇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5.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重估、界定、核实后城镇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6.建章建制。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二)基本要求
  1.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除按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各阶段工作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尤其是辖区内的中央及省属集体企业户数;二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三是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有关地区及企业的补课工作;四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五是开展过清产核资试点的地区、部门应该认真总结试点中的经验,并将其应用到全面铺开的工作中去。
  2.各地区、各部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依据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1996〕黔清字第2号)及其他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进行。
  3.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的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本地区所有城镇集体企业(含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的户数及有关清产核资各个阶段的工作统一负责;中央在黔单位及省级行政事(企)业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并督促、检查所属集体企业按当地部署和要求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任务。对多方联合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及时向有关参股或投资的企业、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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