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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贵州省199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1998年2月20日 黔府发〔1998〕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企业“家底”,促进城镇集体企业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使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归属,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四)核实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五)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实际开展了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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