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广泛开展户籍管理法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自觉性。要集中力量及时整顿出生不报、死亡不销、迁移不登记、迁出不注销等管理问题。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对计划外生育小孩的夫妻,要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户口农转非的按非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一律解决户口落户问题。对非婚生育以及按
收养法收养弃婴的,允许随其监护人申报户口。对过去因办理了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而造成人户分离的要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对有双重户口的,应动迁归户。对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等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落户,经通知拒不办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口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门牌登记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已经完成门(楼)牌编制的地方,要适时清理,查漏补缺。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健全公安派出所,充实警力,强化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按一村(居)一人的要求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户口协管员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户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责,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以派出所为中心、管段(区)民警为骨干、户口协管员为基础的户籍管理网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改革、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小城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借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工作实施情况,由各地、州(市)公安机关及时报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