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证明,《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迁出地收回承包土地证明和自留地证明等。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对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广大群众了解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各项改革配套措施的落实,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对违反规定审批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借改革之名不讲条件、出卖户口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各地在试点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