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黔府发〔1998〕11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贵州省公安厅 1997年12月26日)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全面发展,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完善户籍管理措施,实现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规范户口类型,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身份状况,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备的户籍管理体系。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既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又要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在实践中还要进行研究与探索。在当前工作中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二是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四是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围限制在县(市、区)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我省1998年确定在花溪区青岩镇、钟山区大河镇、桐梓县娄山关镇、仁怀市城关镇、玉屏自治县大龙镇、兴义市威舍镇、平坝县马场镇、福泉市城厢镇、金沙县城关镇、镇远县、阳镇等10个镇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在全省推开。各地不得自行确定或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小城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规模,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好,综合承受能力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吸引力;管理基础比较扎实。户籍试点改革可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相结合。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享受国家及省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