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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分解发包单位工程的;
  (五)开标后任意更改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依据《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挂户、出卖户头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四十二条 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当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无法定依据逾期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对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招标单位串通陪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中标的单位,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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