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在开标后即应进行,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在开标后5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7日内,由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招投标管理机构签章后发送中标单位,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不得随意改变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招标单位可重新组织评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收到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确定3日内,投标单位交回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符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合同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或不按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求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应当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依据《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一)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发包建设工程的;
(二)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