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境外、外地入筑施工企业按规定获准后),按照本规定参加施工投标。
第十九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投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管理人员及企业自有主要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情况;
(五)近两年竣工、施工的主要工程及履约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复制成本费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报价和按规定编制的预算书及说明;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四)工程质量等级;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七)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换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一经送达,由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加盖印章,招标单位封存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设性方案和意见,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评标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