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立评标、定标组织;
(十)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宣布标底;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章;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对工期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技术规范、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设备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以及评标定标的办法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和根据工程情况对风险费、安全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补偿费、缩短工期补偿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标价的计算依据,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六)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七)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定,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包含风险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和缩短工期补偿费等;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招标单位在接收投标书后组织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完成并在投标截止日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