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通信电缆、光缆和电缆、光缆管道地面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废液废渣;
(三)向邮电通信设施抛掷或塞入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秽物;
(四)在通信杆线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天线和其他物品及拴系动物;
(五)在邮电营业场所门前及出入通道上建房搭棚、设摊、堆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营业活动;
(六)使用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和质量不合格的通信器材;
(七)侵占、哄抢、损毁、盗窃通信设施和通信施工设施;
(八)将邮袋作非封装邮件使用;
(九)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及通信设施安全;
(十)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下列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时,行为人应事先与通信部门或通信设施管理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防护措施,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落实迁改场地及器材:
(一)搬迁、改建、拆除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立交桥、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
(三)新建、改建动力、广播电视等线路及其他电器设施,各类输气液管道与通信线路相跨越、邻近、并行;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和地下通信管线地面上从事影响通信安全的建设、施工、砍伐、运输超高超重物件等作业;
(五)在通信卫星地球站天线区、短波及超短波收发讯天线和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或使用干扰性、放射性设备;
(六)其他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新植竹木应按规定标准与通信线路保持距离。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竹木,通信部门在通报有关部门后,可无偿修剪;按规定补偿后,可截干或伐除。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公布列为重点保护的名贵树木、风景树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观赏树木,新建通信线路应改道避绕。
第二十七条 废旧通信器材收购单位,必须经公安、工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个人收购废旧通信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