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重视和加快农村通信事业的发展,从财力、物力上积极给予扶持。
第十条 提倡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方面筹集资金兴办通信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对社会集资、合资、合作、联办通信事业、邮电部门应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实行分层负责制。
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之间的通信线路建设。由省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征地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邮电局(所)用房及配套设施,县至乡镇的农村电话设施建设,由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至村的电话设施可以由县邮电部门与乡镇合作建设,共同受益;也可以由乡镇按照国家通信网的技术和资费标准,自行建设、自行维护、自行收益。邮电部门应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应经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邮电分支机构。采取自办与委托代办相结合的办法,增设服务网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积极支持邮电部门在需要的地方增设服务机构,设置邮亭、信箱(筒)、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
第十四条 新建或扩建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机场、风景名胜区和住宅区,改建或扩建旧市区、县城、乡镇等,应将邮电局(所)及其他通信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政运输通道及转运场地等通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和配套建设计划,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办公楼、住宅楼,应在用地范围内预埋电信管道,楼内应配置电话暗线系统。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已建的高层建筑未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补设。
城镇多层住宅楼及平房院落,均应因地制宜设置信报收发室或信报箱。
因通信需要,在征得产权部门同意后,通信部门可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设)通信设施。在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及不改变其结构的情况下,不另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