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大方县1996年成立了县畜牧技术开发有限总公司(县财政借20万元注册),乡成立分公司,总公司向乡分公司收取4%的专项资金管理费和利润,而分公司在转贷给农户时,养羊项目的扶贫贴息贷款利息从月息2.44‰提高到8‰,同时按12-15%的比例向农户一次性收取利润和项目管理费。农户贷款17万元,除去利润、管理费后实际到手的贷款只有14.66万元,占贷款额的86.23%,而农户以后还得以17万元贷款额还本付息。纳雍县农业办公室畜禽开发公司在投放所承贷的扶贫贴息贷款107万元时,除按月利率2.4‰向农户收取利息外,同时还按年收取15%的管理费、服务费等。
六、以新贷抵旧贷,以贷扣息
铜仁地区:德江县农行用发放的“三杂”制种扶贫贷款80万元,归还原种子公司逾期贷款。
黔南州:长顺县农发行为保证利息的收取,强制贷款单位开立备付息存款帐户。1996年该县水力资源开发公司贷入396万元扶贫贷款,被转利息备付存款32.1万元,占贷款额的8.1%;县肉牛公司养牛项目贷款46万元,被转利息备付存款7.8万元,占贷款额的16.95%。
七、部分县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贵阳市:息烽县原计委掌握的以工代赈资金长期无会计帐,未设专职会计,只有出纳,且多次更换,有时是两个出纳同时管钱,造成帐目不清,出纳短款21726元。
黔西南州:安龙县农业局1992年到1994年共有五笔扶贫贷款计240万元,其中有160万元未做帐,收支不清。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严格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提出积极的处理意见。
(一)凡是财政占用、部门挪用、外借的扶贫资金,多提多收乱收的费用、利息,要坚决予以清退,该归还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坚决归还。资金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自己挪用或改变投资用途的,属于投资县外兴办企业的,可转让股权归还;购买轿车、移动电话的,应偿还资金,如无力偿还的,应拍卖物资归还;多提、多收、乱收农民的费用、利息,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退还给农民。
(二)金融部门强制项目单位在贷款中转存的备付息存款,要坚决归还项目单位,用于项目建设,金融部门按期收取利息。以新贷抵旧贷的,要保证扶贫资金的足额贷款,发放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