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的资金,包括无偿援助或赠款;无息贷款;有息贷款或其它形式贷款。凡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低于十年。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根据引进资金的不同类别、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奖金(详见附表二)。
(三)奖金的计算: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万美元)×贷款类别比率×汇率=实发奖金额(人民币)。
第五条 项目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办完各项登记手续;
(二)外方资金足额到位;
(三)项目建成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四)中介人取得合作各方一致认可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级综合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外经贸委确认;
(二)引进外方资金已足额进入受援、受赠单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三)中介人取得外方认可的有效证明;
(四)中介人取得受援、受赠单位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市综合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投资者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实际到位的确认,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提供验资报告;商检局的检验报告或国家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每笔外资不论中介人的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以人民币一次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项目和资金平均到账日汇率计算。
第九条 在引资项目投产后或引进资金过户后,中介人凭本人身份证,持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由市长基金或受益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