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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 黔府办发〔1997〕110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
       (省劳动厅 人行省分行 1997年12月8日)

  在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各商业银行中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确保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我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含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下同)只能在一家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并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资支付必须从该开户银行的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开户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采取措施,防止企业多处开户、多处提取工资。
  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企业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均应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按季报同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劳动部门的签章支付工资,对不使用以及超《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规定提取工资的单位,应予以拒付工资。
  三、中央在黔企业单位、省属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审核签章,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签章,才能在各开户银行工资基金专户上支付,不按此办理的,各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四、对违反规定,不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而提取或超提工资的单位,一经发现,各级劳动部门应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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