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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8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切实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件〉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政府统一安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
  在1997年度的安置工作中,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能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6〕64号)的规定和要求,态度积极,克服困难,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还有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以种种借口,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伍军人不能及时得到安置。这种不顾大局,违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要求的作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1998年度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对在1997年度没有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除必须继续完成1997年度的任务外,还要积极承担1998年度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1998年度退伍军人的安置,仍分别由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政府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用工需求、职工人数和安置任务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等办法,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级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保证完成。凡适合安排退伍军人就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退伍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对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确定1998年度增人计划、下达增员指标以及企业采取减员增效措施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相违背,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招工、招干(干部调配)等手续,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单位的资格,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较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对按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二、三等伤残军人,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精神予以妥善安置;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军地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顺利安置到位;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伍军人,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规定执行;对士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为其购买了城镇户口的、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从非原征集地入伍的,以及假兵、假功、假残的退伍军人,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对在计划内跨地区安排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凭跨出地的县(市、特区、区)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由跨入地的县(市、特区、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对需要跨入和跨出省安置的退伍军人,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对未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和还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安置。为了拓宽安置渠道,各级人事部门在面向社会实施“双考”招干时,鼓励符合招干条件的城镇退伍军人参加考试,安置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培训,为他们参加竞争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即:允许用人单位到安置部门挑选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人才,也允许退伍军人选择和自找单位;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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