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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一、市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区、县(市)属单位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条一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城市居民保障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市属单位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复审,然后予以张榜公布。
  对需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采取逐月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办法办理。
  第七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人户家庭每月再增加2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每人再增加10元。
  第八条 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三、坚持公开保障金申报审批情况,公开保障对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发放、贪污、挪用保障金。
  第九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倡导社会互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多渠道为保障对象排忧解难。
  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的综合培训特别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择业能力,使之适应社会用工的双向选择。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特别是通过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合作,利用单位的服务设施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吸收保障对象参加服务,增加收入。
  三、广开就业门路。在实施贵阳市再就业与解困工程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优先吸纳符合同等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各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保障对象就业。积极创办就业组织,逐步将符合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取代外来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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