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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8年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元。其他区、县(市)为月人均90元-110元,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此后,每年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情况测算出下一年度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是: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助费等固定收入;
  二、临时择业、务工、经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房屋、家俱和其他设施出租获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债券分红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亲属赡养、抚养性的收入,继承的遗产、馈赠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企业及各方面各种救济金;
  七、亲属、朋友资助和社会捐助的收入。
  优抚对象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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