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的,应当向机关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机关领导应当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依法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训斥、打骂来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及布置的工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所在机关可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告诫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研究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诫人。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可向市人民政府投诉。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每年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确定等次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所在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模范执行本规定,事迹突出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务公开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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