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对脏、乱、差现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文明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卫生城市,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卫、卫生、公安、建设、环保、规划、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及各新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手段。
第五条 本市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违反交通规则。
二、不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贴、乱刻。
三、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跨越车行道防护栏。
四、不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在室外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六、不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和堆放、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七、不强买强卖,不在道路上采用吆喝、拉客方式招揽生意。
八、不占道从事维修、加工作业。
九、乘车时不向车外乱吐、乱扔、乱倒。
第六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应当做到:
一、市区主次干道全日保洁,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清运率达100%。
二、在城镇道路、街巷、城乡结合部必须消灭卫生死角,根治污水外溢。
三、沿街单位和商店门面卫生合格率达100%。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达标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