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
(1997年12月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卫生条件,加强城市管理,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根据《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
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执行本规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卫、卫生、公安、建设、环保、规划、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及各新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五条 对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泼污水及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或纠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凡不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定,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要求实行垃圾袋装化的单位、路段,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或容器密闭,定时、定点投放或倾倒,违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向沿街果皮箱、积沙井倾倒废弃物的,每次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各类车辆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随地乱放、乱倒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