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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进行旅游开发的,按管理权属,分别经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九)项规定,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滥伐林木1立方米、幼树30株以下的,责令补栽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1立方米、幼树30株以上的,责令补栽滥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三)滥伐林木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
  (四)盗伐林木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山林火灾(含火警),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使用林地的,由林业、园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阻碍林业、园林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用暴力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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