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对《贵阳市城镇
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罚款额度具体应用的解释
(1997年7月22日 筑府法函字〔1997〕1号)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造成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第
四十三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罚款额度和幅度的具体应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作如下解释:(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确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