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管委会未组建前,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户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制定住户公约。
第十一条 住户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住户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通过管委会章程。
第十二条 住户公约是住宅小区全体人员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住户公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制定通过后15日内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住户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区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住家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状况;
(三)住户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小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住户使用其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五)住户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住户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限;
(七)住宅小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
(八)住户在住宅小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住户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住户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住户联名提议,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住户大会。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而定,一般5-15人,住宅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可派员参加,但住户代表不得小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管委会委员由住户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应当由住户代表担任。管委会可聘用执行秘书,处理日常事务。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可领取适当报酬,具体数额由住户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