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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1修改)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装分支管道,需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接管费(如影响道路交通,还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手续),按照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市的排水管道相接,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用下水道的主权单位应服从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路段的下水道,任何单位或个人接排水管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二十条 凡向下水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桥梁、涵洞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过桥梁承重力的车辆,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过。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桥梁、涵洞上下停车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及修建其他设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梁、涵洞上下架设管线和修建其他设施,必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桥梁、涵洞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及进行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定期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章 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损坏和擅自拆迁、改装公用照明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二)禁止在路灯线上搭接电源,围圈路灯电杆和在路灯杆下堆物、搭棚、建房。路灯杆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等不得遮挡路灯下方的光线。
  (三)禁止在路灯杆上设置标志和广告牌。
  (四)禁止在路灯杆三米范围内挖坑打洞、取土和其他有碍灯杆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照明、挖掘道路照明和其他特殊情况设置的照明灯需接用路灯电源的单位,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能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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